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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认为京威举措有法可依
来源:深圳商报发布时间:2012年05月18日作者:

      日前京威股份(002662)发布了一份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,称公司监事周剑军在辞职后,符合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中关于“社会公众”的定义,所以股份成为社会公众股,解决了公司的退市危机。而媒体则坚持认为,深交所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第十章第一节 规定,过去十二个月内,曾担任过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,也是上市公司关联人,不属于社会公众。对此,律师指出,周剑军辞职后,虽然依然是公司的关联人,但是不是上市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,符合深交所关于社会公众的定义。

 

律师认为“可以接受”


 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表示,他个人比较支持公司的做法。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对社会公众股东做出了定义,监事离职后虽然依然是关联人,但是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而非上市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。社会公众股的定义是针对公司的股东这一层面,因此要看周剑军是否是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。周剑军辞职后仍然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,但不是董事、监事和高管的关联人,从关系上来说是不同的标的公司,因此所持股被归为社会公众股。

  郑名伟认为公司的这一做法是可以接受的。媒体在解读时出现了“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,就是上市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”的看法。对于持有京威股份的中小股东来说,更多的是希望公司不退市。郑名伟表示,此事受到投资者如此高的关注,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身份特殊,是公司的高管。此外,公司发布的公告在解释上比较含糊,如果进一步做出解释后就可以避免现在的问题。

 

负面影响将消除?


  国联证券金少华表示,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,公司的公告是本着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,给出的解释应该是站得住脚的,说明公司在积极处理这件事情。此前的负面影响应该会被消除。首先,这一事件并未对上市公司整个的主营业务产生剧烈影响,不影响公司基本面;再从公司领导层面看,事件发生后领导层的态度认真负责,投资者应该站在公司未来发展的长远立足点来看待。不能因为公司出现了一些暂时的问题,投资者就改变对公司基本面的看法和前景,要从呵护上市公司的层面来思考。从近期一段时间以来公司股价的走势看,除了业绩支撑外,公司层面也给了投资者信心,投资者认为公司管理层值得信赖,在出现问题后会积极解决,有一定的正面促进作用。